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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应当如何约定?

发布时间:2023-03-20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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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并未明文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标准,各省市甚至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状况,均有不同的标准。目前全国比较统一的标准,是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但未约定补偿金的情形下,法院支持的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系指向未约定补偿金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情形下法院判决的最低标准,并未解决双方约定的补偿金低于30%是否有效的问题。但是基于条文的通常理解,在商业秘密源头管理中,以30%作为约定补偿金的最低标准是适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劳动纠纷的裁判标准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约定的补偿金应当不低于各省市、地区的最低标准。在商业秘密源头管理中,用人单位应当查询、研究所在省市、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和司法政策,以尽量提高管理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如当地标准高于30%的,应当按当地标准执行;如当地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实允许低于20%的,也可在30%以下约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确定补偿金时,不宜一味地按最低标准约定,也不宜所有员工一视同仁,而应当根据签约员工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合理的金额。一般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职级及其所掌握的保密信息的价值、员工对于企业竞争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数额。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更能够使员工意识到保密信息的重要性,更有动力、更乐于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单位商业秘密。

  另外,在出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后,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也是判断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价值、违约行为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程度、酌情确定违约员工承担违约金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简单讲,就是重要的员工补偿金多一点,一般员工补偿金少一点。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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