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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善意和全体合伙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担保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24-04-19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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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第17条以“代表权限制理论”明确公司担保纠纷裁判思路,将债权人是否善意作为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与公司规范相比较,合伙企业规范在内容和体系上不尽完善,关于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都不充分,应如何判断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呢?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担保合同时,未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债权人不构成善意,但担保合同并不因此必然无效,如果全体合伙人对此明知并且未提出反对,则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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